郑州聚瓷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博物馆科研水平,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实现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科学决策,依据《郑州聚瓷博物馆章程》规定,成立郑州聚瓷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为本博物馆业务和科研指导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馆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
第五条 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第六条 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第七条 指导藏品处理意见的拟定。
第八条 指导重要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学术界知名人士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学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可在本博物馆长期从事学术研究和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
第四章 产生办法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本博物馆经验丰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兼任。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本博物馆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权利
1、学术委员会成员有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权利,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和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由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五条 义务
1、承担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向馆领导推荐优秀的学术人才和科研人才。
3、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成员们的发言保密。
4、接受学术申诉,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学术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临时召集举行。会议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会成员做好讨论准备。
第二十一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郑州聚瓷博物馆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