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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聚瓷博物馆之友章程

发布时间:2019-05-26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郑州聚瓷博物馆之友”。

第二条  郑州聚瓷博物馆之友是由馆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弘扬和传播陶瓷文化的个人自愿加入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郑州聚瓷博物馆之友的宗旨和目的:保护陶瓷器物、展示陶瓷文明,弘扬陶瓷技艺,传播陶瓷文化。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是热爱博物馆事业,拥护本团体章程,年龄在18周岁以上,愿意为博物馆工作的人士,均可申请参加博物馆之友组织。

第五条  博物馆之友会员由普通会员和专业会员组成。专业会员系指从事文博事业的人员。

第六条  会员资格的获得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向博物馆之友办公室提出口头或通讯申请,索取并填报会员登记表,普通会员尚须递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审查同意后,注册登记,并发给会员证。

3、博物馆学会会员只要口头或通讯申请,即可成为博物馆之友会员。

第七条  博物馆之友会员只要自愿,即可成为博物馆志愿者,为郑州聚瓷博物馆文博事业贡献才智。

第八条  会员资格有效期为长期。

第三章 活动内容

第九条  博物馆之友活动内容主要是:

1、联络广大文物、历史、文化爱好者,建立友好合作交流性群众团体, 推动文化交流、合作与创新,扩大文化活动的空间,分享文化成果,提高精神生活层次。

2、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会信息和展览信息,反馈群众意见和呼声,增强博物馆的社会基础。

3、传递本馆和文博界的重要信息, 为博物馆事业发展出谋划策,帮助博物馆在文物征集、文博研究、陈列展览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开展工作,促进公众对本馆及博物馆界的理解与支持,增进民众对陶瓷文物与陶瓷文化的兴趣。

4、组织志愿者,开展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举办专题讲座等相关公益性活动,发挥宣传教育功能,教育民众和下一代。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会员享有团体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可自由退会。

3、会员可以参加本馆“博物馆之友”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和社会活动。

4、享受本馆不定时发送的最新的展览信息、请柬以及宣传材料等。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组织的各种活动。

3、经常为本馆出谋划策提出意见建议。

4、广泛联系群众,积极介绍或组织观众到我馆参观。

5、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本馆的陈列展览及各种活动。

6、协助博物馆组织临时展览、征集文物、开展文物鉴赏、文博研讨等业务活动。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博物馆之友实行会员证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会员在享受会员权利时需出示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证遗失,应由本人向博物馆申请补发,一年补办不超过2次。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及会员证不可作营利用途,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会员资格并没收会员证,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团体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理事。

(三)报告工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履行会议职权,同时对有突出贡献的博物馆之友会员予以表彰。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交流当年工作,安排布置下一年度工作。

第十八条  “博物馆之友”设主席一人,理事一人,主席在大会上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负责组织和开展活动,年底进行总结。第一届大会产生秘书长,闭会后担任理事,以后理事需要调整时可由博物馆推荐,年会选举产生,召开大会时担任秘书长,闭会时负责博物馆之友日常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郑州聚瓷博物馆。

郑州聚瓷博物馆

2019年5月26日